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对“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说“不”

2020-06-08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近年来,不少债务人不想还钱,为了躲避债务,大肆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造成了很多债权人拿着胜诉判决,却执行不回来一分钱的尴尬情况。今日,张燕生律师团队就通过五个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成功的将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财产回转,从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林某在胜诉后申请法院执行时得知,债务人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北京张燕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后,张燕生律师团队迅速组成了办案“小分队”,远赴福建省、江西省深入进行调查。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前自知胜诉无望,于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甚至连自己拥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恶意转移给了自己的近亲属。债务人这些恶意转移的行为,是导致债权人林某无法实现债权的原因,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现了上述情况之后,办案律师经过多次商议讨论,认为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律师们一致认为,只有双管齐下,给债务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在立案时,甚至连立案庭的法官都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接触过这种类型的案件。但是张燕生律师团队的律师,早在立案之前就针对债务人转移的不同财产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对诉讼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且请教相关专家为团队的诉讼策略进行把关审查,对诉讼过程中可能的突发情况进行预演。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团队律师们近半年的努力,我们提出的五个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一审、二审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成功追回了债务人恶意转移的大量财产,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