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失控”的盗窃案

2019-01-01

公诉机关指控,岩某,日本国籍人,某日潜入某学院学生西楼一房间内,窃走日本国际留学生星某的旅行箱一个,内有人民币二万余元,十万日元、日元旅行支票及护照等物品。所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六万三千余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岩某将所窃日元旅行支票五十万元予以兑换。

张燕生律师作为岩某的一审辩护律师,调查中发现,严某精神上存在着可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岩某在日本期间曾患有“精神忧郁症”,遇到刺激后容易发生无法克制的易爆易怒。在律师会见过程中,也曾发生过岩某因为律师的某一句话,就烦躁、发火无法控制情绪的局面。这种精神疾病在定罪量刑上应与正常人有一定区别。岩某主观恶性明显小于盗窃成性的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罪悔罪,没有给受害人带来实际上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