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关系

2019-01-01

近年国际经济相对萧条,但是中国的经济仍然保持着较稳定的增长。许多国内的投资者手中有多余的资金,但是无奈没有好的项目或者优质的渠道将钱款进行投资。投资者会想尽一切方法让自己手中的资金增值,但是如果对投资项目不了解,对相关投资法律不够熟悉,极容易被“忽悠”,把自己的资金进行了委托理财,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就会造成极大的资金损失。接下来,本文将以张燕生律师团队的实际案例来分析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的关系。

杨某以做生意经营为由向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牛女士借款两百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暂不付利息。在此之前,杨某曾经还向牛女士借款四百万元。于是双方针对这六百万元的合同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还约定了月利息,杨某还以其两处私有房产作为抵押。还款期限过了不久之后,杨某向牛女士归还了四百万元和利息,剩余两百万元没有支付。牛女士多次找杨某进行协商,但是杨某仿佛并没有还钱的意思,于是牛女士起诉到法院。谁料杨某竟然辩称,自己和牛女士只有一笔借款金额为四百万,而且已经还清。剩余的两百万元是牛女士委托自己进行股票投资的,不是借款。股市有风险,不可能一直赚钱,所以拒绝退还这些款项。

张燕生律师团队在接受了牛女士的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掌握,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且明确了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牛女士和杨某之间到底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为此,张燕生律师团队还专门组织了多名律师、专家进行研讨,最终得出结论:

1.本案中存在一关键事实,即因杨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牛女士担心双方最初签订的收条和协议过期。因此,双方重新签订了原两笔借款共计六百万元的借款协议对原借款进行了确认。新签定的协议与原来存在的借款数额相符,所设定的抵押物相同,所以这是双方对原来借款关系的再次确认。

2.牛女士并不清楚杨某购买股票的具体项目和购买股票的具体价格,甚至不太关注该笔资金的具体用途。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牛女士关注的仅仅是约定到期之后收取本金和固定的回报。这种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特征,而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征。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燕生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牛女士交付给杨某的两百万元,该笔款项已实际交付,杨某也出具收条,并承诺四个月偿还。到期后,牛女士和杨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再次确认了前述两百万元属于借款的事实。故对于这笔款项认定为借款,杨某应当归还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