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在日常生活中,偶尔我们的权利会受到侵害,报警是我们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式。但有时我们报警后,会收到接警单位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此时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北京张燕生律师事务所现就“不予立案”这一程序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要点汇总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什么情况下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是不是终局决定?
当然不是。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在公安机关发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后,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公安机关发现了原来认定的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依然会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要不要通知控告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在三日之内送达给控告人。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且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复议人。
其次,如果对复议的决定仍然不服,则可以就复议决定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核后,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则在三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则上一级公安可以决定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且下级公安应当执行。
能不能向其他机关主张保护权利?
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七日之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能否直接到法院自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收到了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想要去人民法院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害人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了侵害;二是侵害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自诉的方法一般来说难度非常大,因为对于公民来说,没有公安机关那么大的侦查权,想要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公民自身很难通过自己收集证据的方法向法院提出自诉。
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能否对公安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公安机关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这类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我们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