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钉钉的十年徒刑,终获不起诉
——以专业为剑,以证据为盾,打动司法良知
2026年2月13日,距离春节只剩下三天,我的当事人郑某被看守所释放回家,同日收到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除了第一反应的喜悦和激动,更多的是放下心理重担——这起原本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旦罪成,年逾花甲的老人恐难扛牢狱之灾,如今却能三代团圆、安享晚年,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看守所的最后一次会见,郑某跟我说“我头发留的很长,管教想给我剪掉,我说等春节回家再剪,我相信你们”,看似云淡风轻、轻描淡写,背后却是我们披荆斩棘、步步为营的苦战。这份圆满,从无半分侥幸。
一、接手一场失败率超过99%的诉讼
7个月前的2025年7月15日,郑某被逮捕仅一周,儿子满怀焦灼地找到我们担任辩护人。这是一场天崩开局、地狱难度的硬仗:2015年8月,郑某与赵某因合作猪场申领补贴涉嫌违规被调查,次月退还112万元补贴后取保候审;2017年6月,其女郑某2涉案被抓,最终以诈骗罪从犯获刑四年半,判决同时认定郑某、赵某为主犯,二人自此在逃。
更棘手的是,同案赵某2019年落网,由我所主任与同事倾力辩护,历经五年四审,仍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如今郑某被抓获归案,“在逃归案”+“同案生效二审判决”+“五年辩护仍定罪”,三重枷锁加身,几乎是板上钉钉的重刑。身边人纷纷劝其认罪认罚、自认倒霉,直言“请律师也没用”,但当事人始终信任我们、信任法律,将全部希望托付于我们。正是将不可能变为可能的执着和倔强,和当事人毫无保留的信任,驱使我们迎接这样的挑战!
生效判决并非不可撼动的真理——若能揪出核心漏洞,它便是破局关键;若束手无策,它便是拦路巨石。我和本所的王立裕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反复强调核对和修改供述等基本权利后,就将全部精力放在对同案犯生效判决的研究上。所幸,经过仔细比对后,我们找到生效判决两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也为后来的不起诉处理埋下了伏笔。

我与王立裕律师于检察院门前合影
二、聚焦一直被回避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反常的是,两名同案犯的六份裁判文书中,均没有明确论述非法占有目的如何体现的问题,对于获取的112万补贴的用途讳莫如深。我们与检察官探讨原审未论证非法占有目、没有调取律师申请的账户流水的问题,获得检察官的认可,两次退补均在补充相关证据。正是两次退补调出的郑某、赵某银行流水,可以证明郑某银行卡是猪场使用的账户,赵某对猪场投入大量资金,进一步证明补贴款下发后并未归两人个人使用和挥霍,加上项目本身要求先建后补,猪场要先垫付两百多万建好指定项目后,经过多人多轮验收通过后才能获得国家112万补贴的事实,足以从事实上证明本案补贴款用于项目上,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不仅停留在证据层面,还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审判参考、裁判文书网等多个渠道找出近20个类案无罪或不起诉文书,提炼类案的无罪裁判思路,尤其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的入库案例,可以辅助证明本案不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作用。此外,我们还收集了最高法和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文章,为不起诉决定积累理论和政策基础。
三、扭转欺骗行为的认定
与明显缺少的非法占有目的相比,申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则隐秘的多。112万的补助包含生猪标准化和2年生猪调出大县合共3项补助,赵某二审判决认定2次生调大县补助要求必须具备环评报告。
实际上,相关文件并未要求必须具备环评报告,当时领取补贴的不少也没有通过环评,二审法院是根据文件上所引用的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推导出来的,并不符合客观事实。然而,想要推翻二审的认定实属不易,除非找到明确证明当年申报的猪场同样未获取环评。
于是,我们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向有关部门调取到该2年获得生调大县补助的猪场名单,还找到了一份2015年清理落后猪场的函件,明确列出70余家拟保留猪场的名单,并表明大部份都没有不需要环评报告,再将三份文件相互比对,找到了至少近30家领取生调大县补助的猪场都没有获得环评。这些证据已能初步推翻二审的认定。但为了保险起见,我们还申请公诉机关向有关部门核实生调大县补助是否以环评为条件以及上述20多家猪场是否获得环评,虽未向我们书面复函,但部门的如实反馈,已让检察官形成坚定的内心确信。
四、力证郑某并未实质参与,找到无罪处理的抓手
即便已经有充分证据和事实表明二审判决存在问题,但检察官也坦言,原审判决已生效且未被撤销,直接否定生效判决的事实可能性很小。我们也明白这个道理,找出原审判决的问题只是为了还原事实、扭转主观印象,更为现实可行的路径,在于郑某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程度。
原本无可否认的是,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提交、对接检查、款项分配整个过程,郑某都没有参加,但是郑某在2015年至2016年的笔录均有“我与赵某商量后决定申报”的供述,这足以让他同样面临赵某被判的10年有期徒刑。我们多次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但侦查机关答复当年没有制作同录,无法证明当年供述的不真实性。
为了说服检察官,我们只能另辟蹊径。我们仔细梳理赵某、郑某2庭审笔录,整理二人推翻庭前供述的事实和理由,固定二人“郑某不参与猪场具体管理”的陈述;再为三名当事人制作完整调查笔录,还原案件全貌,最终成功证明郑某供述不稳定、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彻底扫清定罪障碍。
围绕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实质符合申报条件、参与程度极低三大核心辩护要点,我们撰写一万余字法律意见书,整理八组500余页证据、10页类案分析报告、15个无罪案例,与检察官开展两小时深度、高效沟通,为不起诉决定奠定坚实基础。



这份来之不易的不起诉,必须要感谢承办检察官与检察长明察秋毫的专业判断力、勇于纠错的司法担当——法律共同体的专业碰撞,让正义不被埋没,让真相得以昭雪。
“不起诉”不仅挽救了一个家族、数个家庭的完整与幸福,更纠正了部分人“律师无用论”的偏见。于我而言,这是执业路上的里程碑,是对初心的坚守,更是对专业的加冕。如同登山者征服险峰后,迫不及待要开启下一段征程:心中有高山,无处不攀登。
夜幕低垂,郑某在家人簇拥中踏上归途,而我们早已整理行装,奔赴下一个守护正义的战场。
吴志铭 记于
2026年2月16日
吴志铭律师曾任职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精通财会和税务,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资质,具备法律和理工科专业的复合背景,善于挖掘事实、审查证据,尤其擅长涉及司法会计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曾推翻多份司法鉴定意见而获得无罪或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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