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死案

2019-01-01

张某、门某、熊某和高某在烧烤摊与于某发生冲突,用啤酒瓶殴打于某。随后,四人追着于某进入胡同,门某、熊某和高某继续殴打于某,张某用刀上前往于某右肋扎了两刀。

张燕生律师是高某一审的辩护律师。张律师通过调查发现,高某是本案从犯,在案件中起辅助作用。高某因学习压力大,在家父母管教过严,离家出走后无处居住,便在生活中受控于张某。高某在张某的指挥下才实施犯罪,并且是张某直接导致了于某的死亡。高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且具备投案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高某还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酌定的从轻条件。张律师提出,希望法院念及高某从、减、免各项条件,考虑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高某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