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还是“被骗”——李某行贿案

2021-06-11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某进入某监狱服刑后,李某和妻子高某在明知李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先后送给该监狱管教民警崔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请其为李某违法操作保外就医事宜。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张燕生律师作为李某第二审程序的辩护律师。张律师查阅卷宗并调查后,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即行贿和诈骗的认定。到底是崔某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李某、高某巨额财产,还是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和高某给予的巨额好处费,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贿赂犯罪?

张律师认为,崔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李某和高某是因为受到欺骗才给与崔某巨额款项。首先,崔某作为民警,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崔某获取的5万元和100万元,实际是其编造虚假理由向李某索要的诈骗款,而非受贿款。最后,利用他人某种合法或者非法的需求进行诈骗,是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段,也是诈骗犯罪的特征之一。张律师认为,司法不能因为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思想上有行贿的“企图”,“误以为”自己正在“行贿”,就对其以行贿罪判刑,行贿的思想不能成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的本质才是定罪的根据。

附:本案中张燕生律师辩护词(一)张燕生律师辩护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