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尹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2021-06-11

朴某、尹某宴请崔某。次日凌晨,尹某驾车,随同朴某将崔某送回其入住的酒店,途中,崔某自感朴某招待不周,而对朴某不满。朴某、尹某将崔某送至旅店欲驾车离开时,崔某持广告架殴打朴某。朴某、尹某即下车共同殴打崔某,至崔某头部因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张燕生律师是尹某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张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仔细分析,发现朴某和尹某并不是主动攻击崔某。尹某是在受到崔某攻击的情况下,才出手还击。尹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张律师反复观看了双方的打斗录像,因为打斗位置被遮挡,录像很难看清真实的情况,只能看到双方小腿部的动作。通过仔细观察录像,张律师指出死者崔某首先抡起金属广告牌对朴某和尹某实施殴打的事实。公诉人采纳了张律师关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以防卫过当提起诉讼。

死者崔某是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张律师敏锐地察觉到崔某的死因可能并不仅仅是被殴打,或许崔某在生前大量饮酒与其死因也有重大的关系。为此,张律师在了解了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基本法医病理特征后,又查阅了大量法医学中关于“蛛网膜下腔出血”与酗酒的关系的文章,发现吸烟、饮酒与蛛网膜下腔出血密切相关。遂提出崔某倒地死亡与其生前大量饮酒有重大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为朴某和尹某未使用任何器械对被害人崔某进行击打,崔某醉酒是其丧失抗击能力的部分原因。一审法院认定朴某、尹某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