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2-02-11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在日常办案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有很多当事人主张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了共同财产,所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夫妻一方确实对另一方有所隐瞒,在没有与配偶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现实中还有一些极特殊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是清楚地知道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夫妻一方就会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之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判决的倾向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而第三人存在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如果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无效,支持追回房屋的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文所述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人民法院主要会从是否为善意取得入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成善意取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而言之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买受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三、买受人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

善意取得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但是适用善意取得也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

对于上述规定,也有很多当事人会产生疑惑。他们认为,可能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就购买了一套住房,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配偶卖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法律不支持追回房屋,那么自己的合法利益确实就受到了损害。在此,我们提醒,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虽然追回房产的请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对夫妻财产的处理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在发生了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如果作为房屋受让的一方,切不可贪图便宜,在受让房产时应当调查房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受让财产,则本身是非善意的,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是无偿接受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接受的,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